案例分析 · 2016-05-29 0

以案说法:香港保险改了几个字,你的100万就没了

案件回顾

这是一个身故理赔,不是重疾;

投保时:客户连伤风感冒都告知了;

投保时: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了体检;

在保险公司体检以后,客户去诊所向私家医生求诊,诊断出鼻咽癌;

客户投保三年后,死于鼻咽癌;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鼻咽癌为由拒赔;

客户投诉,在保险索赔投诉局支持下,客户获得赔偿。

 

这个案子在大陆,没有公司敢拒赔!
有人在追问小编,难道这个案子在大陆就会赔吗?小编请教过几家公司的理赔经理:这个案子在大陆不是赔不赔的问题。是没有公司敢拒赔!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写着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为啥不敢拒赔?因为即使拒赔,到了法庭上,《保险法》一定是支持客户诉求的。

香港也有不可抗辩条款啊,为啥香港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香港保险法规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更倾向保护保险公司利益,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权的约束非常有限:

也就是说,即使投保过了2年,只要保险公司觉得客户有不如实告知行为,就可以拒赔。
你老公死了,关我P事!
很多人在后台留言说,这个案子最后是赔了啊,这恰恰说明了香港保险好?香港保险人性化,你是在自黑吗?智商有问题啊。

小编智商有没有问题咱先不谈。小编倒是觉得咱们保险人的同理心需要多那么一点点,对人性化的理解,需要真的设身处地去考虑下:

人家客户老公刚死了,还要忍着悲伤和保险公司扯皮,这种麻烦和痛苦,你想过吗?!

明明没有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硬要说你不如实告知,那种委屈和气愤,你想过吗?!
既然需要投诉,就有不赔的可能。未来家庭经济来源怎么办,孩子读书怎么办,老人赡养怎么办?那种焦虑和不安全感。你想过吗?!

如果是一个内地客户,如何去香港和保险公司扯皮,你想过吗?!

拒赔权限制不严和给客户造成的伤害是关键!

本案讨论的关键不是最后有没有赔,而是:

1.由于法规的差异,香港保险公司对拒赔权的使用空间更大;

2.以及由此给客户造成的伤害:麻烦,气愤,委屈,焦虑,不安!
(配图来自网络,与文章无关)

当然,还有更严重的案例:重疾投保三年后,被香港保险公司认定为不如实告知,拒赔了100万,而在内地,同样根据保险法,不可以拒赔。
100万!有了100万可以治病,没了100万,让一个普通家庭经济塌陷!不是危言耸听吧?!
而且在你们的忽悠之下,客户买可以赔100万保险的机会,被剥夺了

法律的两个作用:法庭上有依据,现实中有威慑!

就本案而言,若在大陆,《保险法》就如一把悬在保险公司头上的利剑。保险公司知道:由于投保2年多了,即使拒赔,在法庭上是没有赢的可能的,所以没有公司敢拒赔。
但在香港法规体系里,由于规定即使过了两年,“若客户有欺诈行为”,也可以不赔,没有这把利剑和威慑作,香港保险公司就“先拒了再说,说不定不用赔呢”。

法律的作用是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鼓励骗保!
很多人对保险法的这个规定不理解,认为这不是在鼓励骗保吗?这个理解就有点偏颇了。

首先,投保前:法律赋予了保险公司事前的审核权,就本案而言,事前是客户是体检了的,如果保险公司觉得客户有问题,完全可以拒保。

另外,投保后,法律授予了保险公司取消合同的权利(如果发现客户不如实告知)。

但是,任何的权力都必须是有边界的,法律授予了保险公司上述的权力,并不是没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2年!

法律就是要在交易双方中间,维持一个合理的公平。

否则,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有足够的资金、专业人士、律师、精算师…如果保险公司的拒赔权不加以约束,让一个普通老百姓去保险公司扯皮,那客户还不被玩死啊?
误解1:我刚去网上查了,大陆这种因不如实告知打官司的多得是!
我也去网上查了,杀了人被枪毙的也多得是。但你不能因为“很多杀人的都被枪毙了”就把正当防卫杀人的也枪毙了吧?
投保两年内因不如实告知打官司的,当然很多。

本案的关键是:身故保障、投保三年后死亡!

误解2:小编你这是鼓励带病投保,骗保吗?
偷不偷东西是妈妈教的,偷100元不坐牢是法律规定的。我只是告诉你偷100元不坐牢,那是一个事实。偷不偷东西,那是你自己的事,而且也不是你想偷就能偷得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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