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 2015-12-21 0

关于保单冻结的问题汇总

一、有关的问题汇结

1.宋博士您好!想咨询您个问题,我的客户在我这买了100多万的健康、理财保险,共7张保单。因为欠别人的钱被法院冻结了,期限是一年,以前都说保险避税避债,真正遇到事情了才知道保险费还可以冻结,这样的话,如果冻结期限一到,客户变更了投保人,变更成她女儿,她女儿刚满18周岁,可以吗?变更后法院还能冻结吗?谢谢!

2.原来都说保险避税避债,不是说保单不可以冻结、查封吗?好多大师都是这样讲的,我也是跟客户这么讲的,结果客户真的出了事儿了,才知道不是有些人讲的那样,请教您一下,保单也能被查封是吗?

3.宋博士:您好!有个问题要请教您,假如出现被人家起诉,法院要求冻结被起诉人的有现金价值的保单,香港的法律会要要求冻结保单吗?

4. 我的客户70%都是个体经营者,今年遇到的问题很多,很多都在问保单的功能,今年各大保险公司卖的开门红年金或者两全保险是否真正意义上可以避税避债?人身寿险是否有这个功能?返还型的年金呢?

这些问题汇总在一起就是如何理解保险产品“资产保全”的功能?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就像“恒粉”说的,很多大师都说过“避债避税”这个词。但是单从字面意思理解,其实这个词不够完全准确。因为“避”字,本身含有回避、规避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该缴纳的不缴纳,该承担的不承担。这样的做法,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则可以归纳为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二、怎样理解保险产品的“资产保全”方式?

1.合法保单
合法人寿保险是受法律保护的,投保人用合法资产购买的人寿保险产品,且购买时没有恶意避债或恶意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意愿,法院是不能任意强制执行人寿保险保单或其财产利益。

2.哪些情况不受法律保护?
(1)发现涉案赃款(贪污受贿资金、诈骗或盗窃资金等)购买人寿保险,保险公司明知保费为赃款而恶意承保,保险公司取得的保费行为属于恶意取得,保费应当一律追缴。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凡问题的解释》第11条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13号)第十一条

(2)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人寿保险合同无效的,法院有权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执行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
重点包括几种表现形式: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目的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逃避债务或隐瞒其逃避债务的意愿等。
参考:
《合同法》第52条
通俗的解释就是,一个企业如果诈骗敛财,坑蒙拐骗,违法乱纪,被处罚后又通过巨额保单享受衣食无忧、荣华富贵,这本身就属于一种侵害公众权益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被举例无数次的美国安然,到底发生了什么故事?

我们常会看到很多宣传,以美国安然破产案为例,描述安然公司破产后,好几千公司员工的退休基金一夜之间化为乌有 。但是安然前任总裁肯尼斯早在两年前就投资数百万美元购买了各种年金保险。虽然企业破产,但肯尼斯夫妇依然可以享受每年90万美元的待遇。

而其实这样的说法只说对了故事开头,却没有猜中故事的结尾。

安然债权人通过调查,发现安然公司存在虚增股价、制作假账、市场做空等恶意欺诈行为,从2003年开始一直与他们打官司。为安然债主们追债,其中就包括要求他们用2000年购买的年金抵债。2011年6月,最后经过调解,双方同意,这些年金的一半归莱夫人所有,另一半用于偿债, 这才是故事的真正结局。

不过,幸好他们投保了保险,既补偿了债权人,还是可以拥有每年45万美元的年金收入。

四、保险配置要趁早

有人说了,我很有钱的,就是看中保险这种资产保全的意义。如果真的这么麻烦,还不如不考虑算了。如果你真的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理由有三:
1. 合法人寿保险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请不要等到风险真正来临时,才想到用配置保险来挽救危机,那时候真的是为时已晚。
2.保险在个人财富的整体配置起到未雨绸缪、防范风险、化解损失的金融工具,是其他金融工具无可替代的。
3.房产税已上线,遗产税正在布局,金融产品的未来设计必将顺应国家经济发展趋势。提前做好资产保全计划和安排,才属明智之举

五、香港保单会被冻结吗?

答案是肯定的,当然有可能会被冻结,只是程序要在香港进行。

六、冻结期一到期,就变更投保人或者直接退保?

如果购买保单的资金涉及恶意逃脱债务责任,即便变更投保人或者退保,仍是有可能会被追查的。这时候,你要证明的是资金购买时间和来源,与本案债务无关,属于善意取得,则法院无权再追缴。

七、法院冻结的是保险产品哪一部分资金?

人民法院冻结并处置的主要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包括:投保人的保单分红、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身故受益人获得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获得养老金等。

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不过仔细分析,就可以看出,保险金是否被冻结,核心问题在于:是否为了规避强制执行的债务人义务,而购买的人寿保险。

投保人如果可以证明用合法资产购买的人寿保险,且购买时没有恶意逼债或恶意抗拒法院强制执行的违法意愿,目前法律角度上是保护并且认可的,不存在解除保单并执行现金价值的可能性。

所以,配置保险要趁早(重要的话只说一遍就够了)。

文章转载于:财富管理专家宋晓恒博士的微信公众号《晓恒财富频道》,公众微信号:xiaohengcai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