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 2017-07-13 0

代位求偿的那些事儿

似乎有些事总会转进死胡同而不得解决。比如你在路上开车开得好好地,突然后面的车撞了过来,追了你的车尾,但是作为有责方,对方竟然没有办法做出赔偿。咋办?咋办?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代位求偿”看起来就是柳暗花明之后的“又一村”。
生活例子:
老公,我一个朋友车辆出事后想申请代位求偿,但是咨询了保险公司给的答复也模棱两可,所以让我问问你。
嗯,代位求偿从2012年《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进行相关规定以来,已经走过了五个年头。这期间也是摸索和不断发展的一个时期,保监会也正在对代位求偿这一政策的顺利实施,进行不断努力和推进。今天我就给你分析分析代位求偿相关的内容吧。
代位求偿简单来说,就是当本人遇到对方负有责任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因为投保额不足,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标的出险时,只要满足保险条款规定,车主可以采用三种方式索赔车损险,既可以向有责对方索赔,也可以向责任方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向自己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取得相应的赔款后,再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例如:标的30%责任,保险事故的三者责任方70%责任,在对方不愿意配合索赔的情况下,标的方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向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申请赔付保险赔款的70%,然后由自己的保险公司取得代位追偿的权利后,向三者保险公司或者三者有责方追偿相应的保险赔款的70%。
首先,我们理解下保险公司的立场:
 一、
目前的确存在大多数代位求偿的最后结果是保险公司追不回来款。在一些案件中,保险公司实施代位求偿必须要被保险人把追偿权移交给保险公司。
二、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一旦给了保险金,追偿权自动转移过来。但被保险人一旦拿到钱,很少再出面给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作证,被保险人配合度低。
三、
如果被保险人不配合,保险公司只好选择诉讼途径,又增加了很多成本。另外,不肯赔偿的有责方车主,几乎都是没有买保险或者只买了交强险,即便保险公司胜诉,也常常陷入“执行难”的困境。对保险公司来说,追偿不回来的结果就是自己承担了赔偿成本。
四、
代位求偿”作为一项保障车主权益的政策,对保险公司而言,自然增加了责任和义务,为此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大张旗鼓地宣传。如果代位求偿做多了,很多保险公司担心自己的企业运营成本会大大增加,影响到公司的效益。
其次,保险公司不会不受理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申请。
保监会在披露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动向的同时,特意强调“代位求偿”已成为消费者的一项权利,
标的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款后,向有责方求偿赔款的话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标的方保险公司核实有责方保险公司是否已经向有责方支付赔款,如果没有,就协调对方保险公司从有责方的赔款额中直接扣出;
其次,如果已经赔付给有责方,那么标的方的保险公司还得向有责方求偿赔款,必要时还得要通过司法途径求偿。
然后,我们要读懂“代位求偿”
一、
“代位”只针对车损,有两种情况无法通过代位求偿来实现。一个是如果事故涉及到人员伤亡,这部分的赔偿无法通过“代位求偿”来实现。第二个是如“车辆停在路边被人砸了或者划伤了,不知道是谁干的”等特殊情况代位求偿发挥不了作用。也就是说代位求偿必须有明确的责任方。
二、
“求偿权”开始后自动移交保险公司,车主需及时配合。
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并不需要经过被保险人(车主)授权或者第三者(责任方)同意。一旦保险公司向车主给付了赔偿金,这项权利便自动转移给了保险公司。在申请“代位求偿”时,车主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相关情况,比如第三方(责任方)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
三、
“求偿”对象不含家人,需符合险内责任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这里的家庭成员应当理解为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与被保险人拥有共同财产的人,或者由被保险人承担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人。
之所以被保险人家庭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被排除在外,是因为他们与被保险人是利益共同体。
如果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赔偿金给被保险人,然后又向其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求偿,就相当于向被保险人要回了赔偿金,最终被保险人的损失还是得不到赔偿,保险也就失去了意义。
还有一种极其特殊的情况,倘若交通事故中的两辆车同属于一名车主,其中一辆车由另外一名驾驶员(相当于借车人)驾驶,原车主想使用“代位求偿”也是行不通的,这里的借车人就相当于“其他组成人员”。在这种情况中,两辆车的保险受益人为同一个人,即车主,而根据第三方责任险的规定,不管谁的责任,自己名下的两部车相撞根本没得赔。因此,“代位求偿”生效的前提是要在车险理赔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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